2007年5月21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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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小一张欠条 落笔切莫随意
通讯员 吕虹 本报记者 余春红

  欠条和收条,司空见惯,然而杭州滨江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两起案子,教训颇深。
  欠条上面动数字   偷鸡不成蚀把米
  陈某在周某店内买了一批不锈钢配件等货。双方约定,陈某一个月内付清款项。随后,周某拿出事先替陈某写好的欠条让陈某签名确认。付款期限过后,陈某仍未付款。为此,周某拿着欠条向法院起诉。
  法院开庭时,陈某在看了欠条后说,他欠周某货款应为13617元,而不是欠条上所写的113617元,货款数额最前面的“1”是周某事后添加的。
  经有关部门鉴定,这个“1”的确是周某事后添加的。周某说:“他拖着货款不肯还,我一时气不过,就……”
  在法院调解下,羞愧难当的周某最终答应让掉部分货款,并愿意承担相应的鉴定费。
  自行添字无证据  欠款一分没要回
  2002年,萧山的陈某向滨江某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面包车及桑塔纳各一辆,约定租期为3年3个月。但租期满后,陈某只支付了部分租费。租赁公司的黄某多次催要,结果被告知两辆车均已被陈某抵作他用了。为了不让租赁公司报警,陈某答应在2005年前还清租费,但前提是要等车追回来后。黄某以为有欠条为证不会出事,就答应了陈某。
  由于陈某出具给租赁公司的欠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时间,黄某在征得陈某同意后,自己在欠条上添上了还款时间。但陈某一直拖欠租费不付,黄某最后只得起诉到滨江法院。
  庭审前,陈某申请对欠条上添加的还款时间进行笔迹鉴定。黄某只好说明了落款时间是其自行添加的,不过已经过陈某同意。但陈某代理人此时却以还款期限是租赁公司事后添加,欠条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,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。
  法院审理查明,欠条上的字迹确实是黄某自行添加。虽然黄某说是经过陈某认可的,但已时隔两年,口说无凭。且从现有的证据看,黄某起诉时确已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。最终黄某被迫撤回了起诉。
  欠条在经济交往中十分常见,但要让欠条真正有用,关键要规范。切记不要随意改动欠条,这样非但占不成便宜,反而会自取其辱。